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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呼吁公开高速公路收费情况
    发布时间:2010/5/29 10:25:57  浏览次数:4114

    “通行卡丢失被收全程路费”追踪

    一起因司机在驶出高速公路时不能提供通行卡,而被按最远端入口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日前在丰台法院开庭。该案引发多方关注。昨日,丰台法院会同法学专家、学者及律师就“驾驶员与高速路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收费的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研讨,专家表示,高速公路是公共设施,其收费情况理应公开。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司机杨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不慎将通行卡丢失,被高速公路方以“路网内最远端入口”为起点收取了杨先生95元费用。此后,杨先生状告高速公路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索赔(本报曾连续报道)。日前,该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庭上,杨先生称,被告方首发公司收费人员按照路网内最远端的“温阳外环入口站”至“上清站”的里程数收取了他95元通行费,但他是在中途驶入高速公路,应按照实际行驶里程交纳5元费用。因与首发公司交涉未果,故而提出双倍索赔要求。

    庭审中,首发公司称,95元通行费的行驶路线及计算方式为:从“温阳外环入口”进入六环路,经西六环、南六环、东六环、北六环绕一圈,从“西沙屯”上八达岭高速公路,然后从“上清站”出高速,总里程193公里。被告方还称,因杨先生丢失了通行卡,故而依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相关条款收费。

    【交锋】

    举证责任归哪方?举证责任在司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胡安潮: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在司机杨先生。车辆进高速公路后,通行卡在杨先生手里,其对通行卡的丢失负有责任。他表示,票据或通行卡丢失,让高速公路经营者举证,会增加高速公路的营运成本。但他同时认为“如果保存15天的录像是存在的话,公司有责任应当查询这个事实”。

    举证责任可倒置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根据民事诉讼法,杨先生对其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此案是因为唯一的证据通行卡丢失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应按诚信、公平原则确认举证责任,可以调看高速公路出口的录像。此外,通行卡和健身卡、美容卡一样是预付费,丢失以后可以在电脑上查找实际的履行。

    【观点】

    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应公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高速公路公司属于公共机构,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应当公开,收费情况也应公开。“这种收费是公益性的,不是民事关系。”

    余凌云进一步说,高速公路收费完成了收费的期限和还贷后,是不能再收的。同时在核准有关公共设施收费时,一定要控制费用不能过高,额度一定要控制,不能让消费者过度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对高速公路收费本身的合理性存在质疑,“高速公路本来就很堵,还增加这么多收费口,国外极少有在高速公路上收费的。”他表示,国家资源被个别部门利用,并通过行政垄断取得合同上的权利。 


    信息原始来源:http://auto.qq.com/a/20100529/000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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