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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丢卡按最远端收费”行规败诉 发布时间:2010/7/6 22:36:49 浏览次数:6700
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后,按行驶里程只需交5元高速费的杨先生,被按最远距离收了95元。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返还杨先生通行费90元,并向首发集团和市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
司机丢卡被“罚款”
去年11月26日下午,杨先生驾车从沙河进京站驶入八达岭高速公路,在从上清进京站驶出时,因通行卡丢失,收费人员要求其按最远端的距离交通行费,共计95元。
杨先生称,按行驶里程只应交5元钱,他要求通过调取录像等资料核实实际驶入站,但收费站工作人员答复无法处理,只能按规定收费。
杨先生虽然按要求交了95元,但他认为首发集团多收取通行费属于欺诈,应双倍退还多收的费用共计180元。
开庭时,首发集团辩称,北京市发改委于2004年下发的文件规定,为防止个别车主以丢失收费卡为名恶意逃避通行费,收费公路管理者对不能提供收费卡的车辆,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通行费。按照此规定,集团向杨先生收取通行费,杨先生没有理由要求返还。
首发有录像没提供
对于杨先生所称调取录像的问题,首发集团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称,高速路的出口有录像,入口是识别系统,没有录像,无法查出丢卡的车辆是从哪里进入的。
但法官随后和专家一起到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进京口进行现场勘查后发现,该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通过录像可以查询驶入车辆的车牌号码等信息,但入口站的录像仅为实时画面,录像数据会传输至入口站的上级部门予以保存,入口站处无法调取并查看以前的录像信息。
对此,首发集团的代理人改口称,录像只保存15天,现已不能提供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
多收费用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杨先生驾车的驶入站应确定为其主张的沙河进京站。依据杨先生实际行驶里程,他应交纳通行费5元,首发集团应返还多收的费用。但杨先生称首发集团存在欺诈行为,无相应证据,法院不支持。
宣判后,首发集团的代理人拒绝接受采访,称要向集团领导进行汇报。杨先生的代理人对判决比较满意,但是否上诉,他表示还要与杨先生本人商量。
■法官释案
1.首发应负责举证
承办此案的周海平法官称,杨先生在不能提供通行卡的情况下,客观上难以举证自己从哪里驶入。反观,首发集团由于掌握高速公路的车道摄像设备设施,通过录像可以查询驶入车辆的车牌信息情况,拥有能证明杨先生驶入站的录像证据。杨先生交费后,及时提出了调取录像的要求,首发集团应对该录像妥善保存,故应认为首发集团具有证明杨先生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本案中应将证明杨先生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首发集团。
2.首发不构成欺诈
杨先生在诉讼时认为,他与首发集团之间达成的是有偿公路使用合同,首发集团没有提供全程服务,却收他全程的钱,属于欺诈,应双倍赔偿损失。另外,首发集团明明有录像,其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却否认有录像,也属于欺诈行为。
对此,周海平解释称,首发集团没有对杨先生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以达到让他多交费的目的。首发集团的代理人针对有无录像问题,当庭确实有不实陈述,但这是对法院撒谎,不是欺诈杨先生,已被法院批评教育。
法院建议发改委维护驾驶人权益
昨天,丰台法院在宣判后,分别给北京市发改委和首发集团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为车主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研究和改进,以维护车主和驾驶员的正当权益。
>>对首发集团
建议启动退款流程
法院提出5点建议:
1.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研究和改进,充分考量制度的合理性,维护司机的正当权益。
2.在遇到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时,应查询车辆入口信息,确实无法核实,按最远端计费,建议出具现场处理凭证。
3.建议做好车道录像等资料的保存工作,以便事后稽核、取证。
4.建议制订合理投诉期限,在接到相应投诉后积极协调、配合进行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反馈和监督。
5.在查实入口信息后,对于多收取的通行费,建议启动相应的退款处理流程及时退还款项。
>>对市发改委
建议完善补救措施
法院提出两点建议:
1.已经发改委审批的高速公路收费办法未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建议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便建立健全良好的纠纷协商和解决机制。
2.今后在审批高速公路收费办法时,注意审查办法中针对上述情况发生时有无相应的救济途径和纠纷解决办法。
本报记者 裴晓兰
(京华时报)
信息原始来源:http://auto.qq.com/a/20100706/0001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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